返回陕西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陕西华阴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陕西省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实施方案(暂行)》摘要
2006-09-26 15:06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陕西省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实施方案(暂行)》摘要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要求,对货车通行费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
学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保护路产完好,保障
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公平合理,鼓励合
法装载,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引导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计重收费的标准

  ㈠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
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
准执行。
  ㈡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
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1、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按0.08元/吨·公里;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按1.25元/吨·车次。
  非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换算其对应的非封闭
式计重收费费率标准;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执行单向收费标准的费率标
准基本费率的2倍。
  2、计算办法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
)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
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均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
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内
(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
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
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
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
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
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
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
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行驶的多轴大型
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根据《指导意见》模型,其车货总重正常装
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到50%和80%。
  试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暂不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
收费通行费。
  3、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
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
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
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在试行计重收费
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7吨;
——四轴货车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

   收费管理

  (一)通行费的管理仍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
执行。
  (二)对货车计重收取的通行费,按现行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
进行管理。
  (三)对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机动载客三轮车的,
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
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
费政策。
  (五)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汽车。
  (六)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仍按陕政发〔2
003〕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回到上一页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我省500多项目将亮相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    2006-09-26 14:40
省政府发布八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006-09-26 14:19
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6-09-26 14:10
我省将承办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2006-09-22 15:02
我省进出口企业首次荣登海关“红名单”     2006-09-22 14:59
我省县域经济新十佳县“出炉”    2006-09-22 14:57
我省计划五年内消除地方病     2006-09-22 14:41
我省中小企业34个产品获国家免检    2006-09-20 15:50
我省10月中旬开始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2006-09-20 14:33
我省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服务费    2006-09-18 11:1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陕西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发合 电话:029-8729159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