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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将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
2006-09-15 09:26  文章来源:陕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9月10日是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教师节。在对教师提出
明确要求的同时,新义务教育法强调: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
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待遇……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
尊师重教的风尚必将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新
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强调要“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
机制”。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
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为保障教师工资经费,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
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并保证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 

  义教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实施10多年来,教师平
均工资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
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
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工资仍然较低。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
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师平均工资
水平较高而掩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较低的实际情况,将有效保障义务
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

  建立统一的义教教师职务制度
  目前,同为义务教育教师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分别属于小学
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存在较大差距。中学的初级、中
级、高级职称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
讲师。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
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起来,意味着
“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有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吸引
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更好地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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